「靜宜大學觀光事業學系獎學金」設置辦法
99 年 06 月 24 日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
第一條 本系為獎勵家境清寒或需要協助之學生,特設置「靜宜大學
觀光事業學系獎學金」。
第二條 本獎學金之申請對象為本系在校學生,經導師推薦。
第三條 本獎學金之申請條件為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65分以上、家
境清寒或需要財務補助。
第四條 獎學金金額及名額:依當年度之預算金額,於系務會議決定
之。
第五條 申請者應繳證件:
(一)上一學期成績單。
(二)申請表乙份。
(三)相關證明文件,如清寒證明書等。
第六條 申請時間地點:於當年度公告時間內,備齊證件向系辦公室提出申
請。
第七條 審核方式:於系務會議審核之。
第八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第一條 本系為獎勵家境清寒或需要協助之學生,特設置「靜宜大學
觀光事業學系獎學金」。
第二條 本獎學金之申請對象為本系在校學生,經導師推薦。
第三條 本獎學金之申請條件為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65分以上、家
境清寒或需要財務補助。
第四條 獎學金金額及名額:依當年度之預算金額,於系務會議決定
之。
第五條 申請者應繳證件:
(一)上一學期成績單。
(二)申請表乙份。
(三)相關證明文件,如清寒證明書等。
第六條 申請時間地點:於當年度公告時間內,備齊證件向系辦公室提出申
請。
第七條 審核方式:於系務會議審核之。
第八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